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胡红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4执1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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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执144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胡红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胡红梅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4执1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朱大平,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红梅,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胡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675.12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被执行人不在家,执行未果。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未履行,均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培忠审判员 陈秋香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艺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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