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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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450号案件名称
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胡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450号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东升路78号-甲16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经理,现住营口市老边区东升路78号-甲1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丹东市人,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助理,现住营口市站前区阳光人家小区。被告:胡某,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大石桥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海河路6-1-3-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珊珊人民陪审员 孙殿厚人民陪审员 蒋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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