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58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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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58号之七案件名称
李天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天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58号之七被执行人:李天克,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天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天克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8690101898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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