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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58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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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58号之七
  • 案件名称

    李天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天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58号之七被执行人:李天克,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天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天克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8690101898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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