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霞、黄东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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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857号案件名称
刘晓霞、黄东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晓霞;黄东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857号原告:刘晓霞,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黄东风,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霞诉被告黄东风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诉讼文书,传唤于原告2021年9月27日15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告知有无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胜和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书记员 谢 婧相关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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