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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勇、辛敦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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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30执231号
  • 案件名称

    魏志勇、辛敦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交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魏志勇;辛敦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30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勇。被执行人:辛敦民,××;任建雄,1985年2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志勇与被执行人辛敦民、任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志勇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30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益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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