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勇、辛敦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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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30执231号案件名称
魏志勇、辛敦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交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魏志勇;辛敦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30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勇。被执行人:辛敦民,××;任建雄,1985年2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志勇与被执行人辛敦民、任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志勇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30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益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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