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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桐、延海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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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03号
  • 案件名称

    李国桐、延海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国桐;延海法;白程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桐,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生,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居民东山寺7号,现住清涧县城砖窑湾一排一号。被执行人:延海法,男,汉族,1975年9月1日生,陕西省秀延街道办事处赤土沟20号.被执行人:白程文,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生,陕西省清涧县乐堂堡乡陈家河村村民,现住清涧县老关庙.申请执行人李国桐与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桐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2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12368短信送达向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国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国桐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国桐释明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国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延海法、白程文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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