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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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1016号案件名称
张某1、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1;姚某某;祁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1227民初1016号 原告:张某1,女,汉族,2002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 被告:祁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2,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1诉被告姚某某、祁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各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8082.79元,其中医疗费4794.17元,误工费9793.2元,护理费179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600元,共计18082.79元;二、判令被告3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对以上赔偿项目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1和被告2在责任范围内分别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和被告2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2日,被告1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载原告沿金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徽县实验小学桥头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被告2驾驶甘K××××1号普通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原告和被告1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诊断为:头部的损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4794.17元,该医药费被告2已经先行垫付,另外被告2还给原告先行垫付生活费500元。原告虽然出院,身体行动受限,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在家休养100多日。2020年8月11日,徽县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第6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被告2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2为其所有的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甘K××××1号普通小型汽车在被告3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综上所述,被告1和被告2在驾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尽管原告住院治疗,但仍然无法恢复如初。现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某自愿赔偿原告张某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623元(已给付); 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被告祁某某垫付的3266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赔付; 三、由原告张某1退还被告祁某某垫付的各项费用共1671元(已给付);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再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被告姚某某、祁某某各自愿承担63元。 本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 判 员 周文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燕 书 记 员 杨 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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