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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元、宋自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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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145号
  • 案件名称

    朱宏元、宋自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朱宏元;宋自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145号申请执行人:朱宏元,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委托代理人:高博,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自涛,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朱宏元诉被执行人宋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84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宋自涛偿还原告朱宏元借款6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10000元,同年7月30日前付15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15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付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则由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10000元,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343元,本院收取703元,由被告宋自涛负担,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朱宏元案件受理费164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宋自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办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自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3.2021年6月11日、7月14日、8月11日、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宋自涛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宋自涛无存款、无车辆。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自涛名下的银行账户。5.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宋自涛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宋自涛在仁宗路××小区××楼××室有一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本院对宋自涛名下的上述不动产进行处置也不垫付评估费用6.经调查,被执行人宋自涛无具体下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本案被执行人宋自涛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5703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那海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加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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