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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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78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安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刚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鲁荣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刚,男,1983年07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安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督25号支付令,由被执行人张刚支付申请人重庆市安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本金375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246元。被执行人未按照支付令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刚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双方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张刚于2021年9月22日前兑现案款13000.00元,余款24500.00元及案件申请费246.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案件执行费463.00元,由被执行人张刚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孟 陶书 记 员 张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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