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李再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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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212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李再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李再世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21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负责人:李兴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定香,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再世,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李再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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