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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丙玉、张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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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914号
  • 案件名称

    王丙玉、张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丙玉;张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914号申请保全人:王丙玉。被保全人:张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丙玉与被申请人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40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明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东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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