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玉、张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9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914号案件名称
王丙玉、张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丙玉;张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914号申请保全人:王丙玉。被保全人:张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丙玉与被申请人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40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明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东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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