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谭浩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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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57号案件名称
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谭浩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谭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5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韩中慧。被执行人:谭浩,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谭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谭浩应向申请执行人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6230.09元、律师费1500元,合计17730.09元。因被执行人谭浩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谭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谭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谭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5210.8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谭浩的证券、保险、税务、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2日,本院委托重庆市秀山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谭浩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炳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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