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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昊通电气经销部、王奎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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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19号
  • 案件名称

    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昊通电气经销部、王奎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昊通电气经销部;王奎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昊通电气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宋明霞,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王奎林,男,生于1972年3月,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昊通电气经销部与被执行人王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均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冻结,查明其名下有甘肃恒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元、甘谷县永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元均未实际运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甘EE××××别克牌车辆因年限久远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不查封,另查明其名下有甘谷县XXXXX商铺一间已轮候查封(首封为甘谷法院)、甘谷县XXX房屋(面积为XX㎡)因价值与本案标的差距较大不宜查封。目前被执行人王奎林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昊通电气经销部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樊江强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敏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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