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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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11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商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天硕,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某某,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张某某与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自2019年1月份起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77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上述款项与2021年1月10日偿还,年利率3%,并约定了原告因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时至今日被告未能依约足额付款。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现原告按年利率15.4%向被告主张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7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签订的《借条》载明原告张某某为甲方、出借方,被告商某某为乙方、借款方,《借条》中第七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借条》中管辖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出借方经常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天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天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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