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进思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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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4189号案件名称
湖南进思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进思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岳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4189号申请人:湖南进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湖山庄黄金海岸D区28栋。法定代表人:蒋志高,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雷,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侯照社区一字墙组179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岳军。被申请人:刘岳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进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岳军银行存款65675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岳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岳军银行存款65675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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