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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淅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4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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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4385号
  • 案件名称

    李淅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淅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4385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淅波,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李淅波因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2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淅波缴纳罚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淅波于2021年9月24日已缴纳罚金15000元。故(2021)豫018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李淅波缴纳罚金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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