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淅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4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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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4385号案件名称
李淅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淅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4385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淅波,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李淅波因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2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淅波缴纳罚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淅波于2021年9月24日已缴纳罚金15000元。故(2021)豫018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李淅波缴纳罚金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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