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保1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保174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保174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某,男,蒙古族,1974年04月09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刘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60000.00元,并提供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4399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双青审判员 韩 林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集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姣、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079号 下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车永刚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7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