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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陈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9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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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9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陈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陈某2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许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某2,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与陈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辽071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2偿还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陈某2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街的商业营业用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4058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陈某2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资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某2为借款提供抵押的落于鞍山市铁东区××街的商业营业用房屋,本院已经采取轮候查封措施,首封法院为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其发送商请移送执行函后,承办法官称该案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将拍卖裁定邮寄至本院,本院函告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予以保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但未发现有钱款可清偿债务。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商业营业用房屋已依法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与首封法院取得联系,现因首封法院正在处置本案的抵押财产,本案需要等待首封法院处置财产后参与分配。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谈德民人民陪审员  刘 韵人民陪审员  蔡广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杜 楠书 记 员  朱祉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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