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维祥、唐建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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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487号案件名称
林维祥、唐建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林维祥;唐建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487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维祥,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唐建锋,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申瑞安市。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林维祥、唐建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移送部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16800元。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林维祥、唐建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建锋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唐建锋执行完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维祥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248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林维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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