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恢2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恢201号
  • 案件名称

    贺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晋1182民特67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某某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人贺某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有保险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刘某某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有在先查封抵押信息,暂无法处置;经现场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可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移送公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