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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李岳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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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30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李岳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李岳昌;贺贵;王志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法定代表人:屈燮元,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9252772712。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委托代理人:闻世斌,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岳昌,男,汉族,1991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贺贵,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志庭,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岳昌、贺贵、王志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岳昌、贺贵、王志庭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案件款总额为135540.1元。2021年9月1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总额为135540.1元,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履行案件款4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履行案件款40000元,下剩案件款55540.1元利随本清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3月30日之后按原审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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