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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画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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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恢112号
  • 案件名称

    王爱画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爱画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恢112号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地址: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前街。法定代表人:高飞,系该镇镇长。被执行人王爱画,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河西沟行政村田家洼村040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爱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画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画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爱画没有工商登记,多个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没有足额存款;被执行人王爱画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王爱画目前行踪不定,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爱画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王爱画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恢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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