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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世英、王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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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叶世英、王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叶世英;王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二原告:叶世英,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有兵,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林,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申请人叶世英诉被申请人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叶世英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林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林动产,查封被申请人王林不动产、冻结被申请人王林其他财产权,限额共计190710元”。2021年9月7日,叶世英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动产的查封、扣押,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不动产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其他财产权的冻结,限额共计190710元;二、解除对申请人叶世英(2019)宜宾市不动产权第0××8号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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