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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绪增、卢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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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448号
  • 案件名称

    雷绪增、卢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雷绪增;卢军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4民初1448号原告:卢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卢XX。被告:雷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雷XX。原告卢XX与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860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借款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雷XX原在合阳县城做电器生意,因需资金周转从原告父亲卢某某处陆续借款86000元。后因原告父亲身体不佳病故,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对借款后的利息进行了口头约定。但此后,被告拒不还款。被告雷XX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雷XX于2003年3月至2017年10月因做电器生意,需资金周转多次从原告父亲卢某某处借款86000元。原告父亲卢某某于2014年农历6月18日病故。经原、被告双方协商,2015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暂欠卢XX现金捌万陆仟元整。¥86000元    借款人:雷XX   2015年11月3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雷XX分文未还。上述案件事实,有被告雷XX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提供的账务形成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雷XX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卢XX之父卢某某实际借款86000元,卢某某去世后被告给原告出具86000元的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雷XX理应按实际借款金额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卢XX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被告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卢XX借款8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雷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囤人民陪审员     王红侠人民陪审员     雷彩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琼2021052414481973102861052XXXX310283215176020204121860002386000201511386000201461820151130860002015113086000860008600019506102560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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