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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鲲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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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737号
  • 案件名称

    叶鲲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叶鲲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张蒲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737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叶鲲麟、张蒲香: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叶鲲麟、张蒲香的(2014)宁非诉审字第00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3628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8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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