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鲲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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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737号案件名称
叶鲲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叶鲲麟;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张蒲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737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叶鲲麟、张蒲香: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叶鲲麟、张蒲香的(2014)宁非诉审字第00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3628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8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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