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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会、贺小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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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07号
  • 案件名称

    贺小会、贺小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贺小会;贺小彦;葛跃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贺小会,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22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贺小彦,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2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葛跃升,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南召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贺小会与被执行人贺小彦、葛跃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9)豫13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小彦、葛跃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小会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贺小彦、葛跃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贺小彦、葛跃升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贺小彦、葛跃升在银行系统极少量存款,不足以扣划。2、查明被执行贺小彦、葛跃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贺小彦、葛跃升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贺小彦、葛跃升名下位于南阳市工业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南100米大官社区大官庄集资楼三单元一楼南户房产一处,已对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四、已对被执行贺小彦、葛跃升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五、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和了解,被执行贺小彦、葛跃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已发布悬赏公告对贺小彦、葛跃升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贺小会对被执行人贺小彦、葛跃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贺小彦、葛跃升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贺小彦、葛跃升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贺小彦、葛跃升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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