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友、西安探矿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4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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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4478号案件名称
王忠友、西安探矿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忠友;西安探矿机械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4478号原告:西安探矿机械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崔高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诚,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友,男,汉族,1964年X月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探矿机械厂诉被告王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探矿机械厂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探矿机械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探矿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后收取1411元由原告西安探矿机械厂承担。 审 判 员 史 伟 萍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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