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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宝鸡百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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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112号
  • 案件名称

    张伟、宝鸡百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伟;宝鸡百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112号原告:宝鸡佰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十字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8GM08法定代表人:李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涛涛,男,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太白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张伟,男,生于1983年9月26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宝鸡佰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佰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佰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  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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