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宝鸡百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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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112号案件名称
张伟、宝鸡百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伟;宝鸡百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112号原告:宝鸡佰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十字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8GM08法定代表人:李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涛涛,男,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太白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张伟,男,生于1983年9月26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宝鸡佰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佰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佰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 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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