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事达汽车租赁行、王洪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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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695号案件名称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事达汽车租赁行、王洪宇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事达汽车租赁行;王洪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695号申请保全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事达汽车租赁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被保全人:王洪宇,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保全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事达汽车租赁行与被保全人王洪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197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26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362.8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79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92.51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84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30.19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营业部163621269867CNY0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238.9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210000280900016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4.3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长春自由大路支行42XXX02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2.17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吉林银行长春净月潭支行103081654900022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1.0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吉林银行长春净月潭支行103081654900014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1.0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冻结被保全人王洪宇在兴业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58XXX38账户内存款165,100.00元(实际冻结0.45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1976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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