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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峻堡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823刑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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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刑初92号
  • 案件名称

    袁峻堡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袁峻堡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823刑初9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袁峻堡,男,生于1989年5月4日,四川省剑阁县人,大学肄业。2018年1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剑检刑诉(2021)58号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袁峻堡在剑阁县涂山镇场镇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向涂山镇皇山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347国道2368Km+500m处时,不慎摔倒,造成袁峻堡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其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8.6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峻堡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袁峻堡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是自己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父母年纪大,请求在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内再予以从其判处。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峻堡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严重醉酒驾驶、驾照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曾因醉驾被刑事处罚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袁峻堡提出在量刑建议内再予以从轻判处的量刑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犯罪情节不符,不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袁峻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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