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俊邦、解润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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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035号案件名称
贺俊邦、解润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俊邦;解润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035号申请执行人:贺俊邦,男,汉族。被执行人:解润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贺俊邦与被执行人解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被执行人解润梅向申请执行人贺俊邦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解润梅向申请执行人贺俊邦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酌情25000元,共计125000元。每年12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直至兑付完毕为止。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每月12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直至兑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775元由被执行人解润梅承担。申请执行人贺俊邦与被执行人解润雄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不放弃对利息的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103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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