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鼎盛天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执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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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执51号案件名称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鼎盛天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鼎盛天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执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示范区晋阳街91号山投大厦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8286X5。法定代表人:张**。被执行人:山西鼎盛天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277号中盛国际大厦13-01。法定代表人:刘*。被执行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被执行人: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鲁区向阳堡乡钟牌村(原中学宿舍)。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鼎盛天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生审判员 智杰海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东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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