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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辉、王立军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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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36号
  • 案件名称

    巩辉、王立军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巩辉;王立军;于莉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36号申请执行人巩辉,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立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于莉莉(王立军妻子),女,住址同王立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巩辉与被执行人于莉莉、王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法执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王立军、被告于莉莉于2014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8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50,0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1,050,0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王立军、被告于莉莉共同承担。三、其他无争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8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法执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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