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庆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17号
  • 案件名称

    孟庆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孟庆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17号被执行人:孟庆有。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孟庆有罚金一案中,(2018)吉0221刑初130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孟庆有缴纳罚金6000.00元,退赔被害人8655.00元。本院认为,(2018)吉0221刑初130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48829.50元中的6000.00元,被执行人孟庆有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21刑初130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48829.50元中的600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