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成州中央广场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13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民初1333号案件名称
张某、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成州中央广场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成州中央广场项目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133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半截河行政村半截河村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成州中央广场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成县成州中央广场。 负责人:陈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成州中央广场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计2806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王斌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郑永婷书记员许亚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