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祜来、方来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2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214号
  • 案件名称

    邓祜来、方来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邓祜来;方来清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邓祜来,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方来清,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邓祜来与方来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湘06民终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来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祜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方来清返还申请执行人邓祜来垫付款17331.4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9.9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方来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方来清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方来清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58.81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50元作为案件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2008.81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于2021年9月23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权证号:湘(2020)平江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方来清名下,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进行查封,根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前述不动产属于农村宅基地,批量发证且未完成公示审批,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据相关政策及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不宜对该类不动产进行处置,故本院无法处置。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系低保户,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方来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邓祜来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2008.81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5322.5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方来清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祜来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民终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