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永春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6刑更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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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303号案件名称
杜永春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杜永春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冀06刑更1303号罪犯杜永春,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了(2013)保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永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83元,与他犯互负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蔡月全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丽萍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以(2013)冀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杜永春的定罪量刑,撤销民事判决部分,改判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1587.75元。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和2019年4月28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各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报送减刑材料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21)冀太狱减字第(206)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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