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湘、谭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322执恢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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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322执恢394号案件名称
唐湘、谭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唐湘;谭志华;曾昭志;陈智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32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唐湘,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谭志华,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曾昭志,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陈智宏(曾用名陈志宏),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湘、谭志华与被执行人曾昭志、陈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湘、谭志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昭志、陈智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曾昭志、陈智宏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理财、金融理财产品、车辆信息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15日向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曾昭志、陈智宏的不动产登记状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15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曾昭志、陈智宏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曾昭志有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1322执恢394号-1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曾昭志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81013200008333974内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0)湘1322执恢394号-2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曾昭志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存款34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昭志、陈智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34976.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袁仕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志红法官助理 曾电新书 记 员 曾卫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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