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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美琪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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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434号
  • 案件名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美琪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美琪物资经销处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43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美琪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北路“汇美家饰广场”西南角对过路西的“日丰管管用五十年”店铺。经营者:吴彦琪。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美琪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并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佳审 判 员  王争妍审 判 员  潘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 潇书 记 员  姚 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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