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5执保8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保872号案件名称
保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保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5执保87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刘宝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全一案,被保全人名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焦某侵权、焦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934号 下一篇 王淑荣、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保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