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平元抢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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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刑更399号案件名称
卢平元抢夺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卢平元案件缘由
抢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刑更399号罪犯卢平元,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捕前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现于辽宁省营口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8月13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381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卢平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意见认为,罪犯卢平元能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认识犯罪的危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行为发生。获得表扬三次,考核分300分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卢平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卢平元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平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无违规违纪行为,获得表扬三次,考核分300分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平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但该犯系累犯,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故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平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刘剑勇审 判 员 狄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仁书 记 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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