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9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97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卫;李元辉;李百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新区阳安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昕,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归,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卫,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李元辉,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区。被执行人:李百顺,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卫、李元辉、李百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元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2021年9月30日以前归还贷款本金1万元;2021年12月30日以前归还贷款本金99万元及相应利息;2022年12月20日以前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12月20日以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二、如被执行人李元辉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81执977号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卫、李元辉、李百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飞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罗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