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贤清、金启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40号

由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湖南省辰溪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高贤清;金启发;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40号
  • 案件名称

    高贤清、金启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贤清;金启发;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高贤清,男,1946年6月8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金启发,男,1948年5月19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曾鲲鹏,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贤清与被执行人金启发、辰溪县辰阳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贤清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