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鹏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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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076号案件名称
艾鹏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艾鹏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076号被执行人:艾鹏,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艾鹏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32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艾鹏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2207370.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艾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艾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向本院报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艾鹏拘留十五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7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艾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不动产,并下线查询被执行人艾鹏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经查,鸡东县检查委员会已将被执行人艾鹏用违法所得所购买的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祥光路北1单元2层35号(裙房上浮,艾敬洋名下)的房屋及装潢上缴国库,冲抵本案执行款600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艾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艾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艾鹏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艾鹏应履行执行标的1607370.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艾鹏交纳2207370.29元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炜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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