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保、刘大春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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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269号案件名称
刘德保、刘大春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刘德保;刘大春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30民初269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智、袁野,陕西省佛坪县十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刘某甲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免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培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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