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薛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1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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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19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薛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薛建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负责人周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军,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薛建伟,男,生于198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2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薛建伟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本金117400元,利息592.9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本息合计117992.91元,薛建伟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1月1日前偿还30000元,剩余贷款本息自2021年1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还清,利随本清,若任何一期还款逾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有权对全部贷款本息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薛建伟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薛建伟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仅扣划薛建伟银行存款589.34元,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与薛建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此后,薛建伟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分三次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偿还借款共计6000元,其余未按期偿还。2021年8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薛建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薛建伟有银行存款341.0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无车辆、工商、证劵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薛建伟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有住房公积金73312.70元,因有担保,无法扣划,已被本院冻结。4、经本院调查薛建伟系*****厂职工,因其参与炒股,又在网上贷款导致其炒股失败,负债80余万元,现仅有月工资收入3500元左右,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工资收入账户依法冻结,只能等待累计数月后扣划其存款用于偿还借款。5、本院已将扣划薛建伟银行存款341.0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本院已对薛建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米 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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