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伏某1、左某与第三人伏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18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1845号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伏某1、左某与第三人伏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某;伏某;左某;伏某2;杨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1845号原告:陈某,女,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伏某1,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左某,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慈祥,(系被告伏某1胞兄),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第三人:伏某2,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407××××。第三人:杨某,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陈某与被告伏某1、左某,第三人伏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任娓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