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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伏某1、左某与第三人伏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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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1845号
  •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伏某1、左某与第三人伏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某;伏某;左某;伏某2;杨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1845号原告:陈某,女,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伏某1,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左某,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慈祥,(系被告伏某1胞兄),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第三人:伏某2,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407××××。第三人:杨某,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陈某与被告伏某1、左某,第三人伏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任娓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 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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