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某、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55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公务员,现住甘肃省徽县。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徽县。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7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7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结果如下:一、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案前三个月内又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我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业多年,现未进行经营活动。四、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令。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告知其终本事由,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审 判 员 张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戴 芳书 记 员 杨向东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