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6刑更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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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263号案件名称
王龙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龙雨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冀06刑更1263号罪犯王龙雨,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了(2016)冀063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龙雨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以(2016)冀06刑终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报送减刑材料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21)冀太狱减字第(255)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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