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张训才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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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96号案件名称
张伟、张训才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伟;张训才;冯生武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山水龙庭小区1号楼1单元1701室,身份证号码:612624197606133213。被执行人:张训才,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城北区财源小区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612624195601140052。被执行人:冯生武,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城北区财源小区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6510090056。被执行分: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6号。法定发表人:钟兆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6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训才、冯生武、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请求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伟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乐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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